|
挪威、丹麦签证须知
挪威大使馆
签证须知: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国签署的有效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申根国家包括: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签证申请者须到主要目的国的驻华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申根地区主要目的国,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
申请签证:
持有因公护照的申请人(包括: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须由有关部、委的外事部门办理签证。因私护照的申请人,原则上应该由本人申请。
挪威驻华大使馆签证处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至12点 挪威与中国节假日闭馆。
具体事宜请与使馆联系
电话:(010) 65322261 分机617 传真:(010) 6532239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一街一号 邮编:100600
主要目的国的资格大使馆和总领事馆是申请签证的资格机构. 如果目的地没法确认,请到停留最长时间的国家的使馆是办理签证. 如果每个申跟国停留时间一样长,
请到第一个入境国申请签证.
旅游签证申请:团体访问签证需通过旅行社申请。
所需文件
1、 填写两张短期停留申请表,并附两张近照。
2、 护照:签证到期后,护照有效期仍需至少90天,并附身份页复印件一份。
3、 航班预定和航空公司出具的往返机票确认书(订座单);
4、 当地旅行社信函,内容包括所有申请人员名单、导游姓名、申根地区行程和停留期限以及入境次数和原因。
5、 申根地区全部行程食宿证明(饭店预定),包括饭店名称、电话、传真号码及各饭店逗留时间。
6、 经济能力证明(银行对账单、工资证明等)。
7、 申根地区旅游保险。
8、 在申根地区停留期间的旅行/健康保险证明,保险金额范围至少为3万欧元
9、 在中国居留的非中国公民:有效居留证及全部各页复印件。
工作单位或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包括雇主地址、电话、传真及签署人姓名与职务)并注明:
1、职位
2、工资
3、准假证明
4、出国旅行返回后工作关系确认
所有文件须提供原件;所有文件须译为英文或挪威文;所有文件须提供复印件(不含申请表)。旅行结束后,须经旅行社向挪威驻华使馆出示登机牌和护照。
商务签证所需材料:
1、填写两份短期签证申请表,并贴上近照两张。
2、护照。签证到期后,护照有效期仍不得少于90天,并附身份页复印件一份。
3、中方公司或机构签发的正式介绍信 ( 包括: 地址、电话、传真、申请人的职位、旅行目的和按期返回保证。)
4、中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仅限因私普通护照持有者)
5、挪方邀请信。(须注明访问目的,预计停留时间和行程安排)
6、费用证明(在邀请信或担保信中注明即可) 。
7、邀请方或申请人所属公司出示的支付旅行保险的书面确认信或保险公司的旅行保险单。在申根地区停留期间的旅行/健康保险证明,保险金额范围至少为3万欧元。
8、中国公民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仅限因私普通护照持有者)
9、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需提供在华居留证明。
递交材料前请把材料按第一部分每人一张申请表(按护照顺序排列),中方照会(因公护照提供),挪威邀请信,中方或挪方经济担保,单位证明和旅行保险,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件(因私护照提供),护照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因私护照提供)和其它材料的顺序整理好,第二部分每人一张申请表(按护照顺序排列)以便节省办理时间。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正本, 并附英文或挪威文译文。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备复印件一份
(签证申请表除外)。签证审理时间至少为10个工作日。本使馆保留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或文件和视需要与申请者面谈的权利。
挪威驻华其它外交机构:
香港和澳门居民应向芬兰驻香港总领事馆提出申请
香港中环夏悫大道10号和极大厦1818室
电话:+852 2525 5385
上海、安徽、江苏及浙江居民应向挪威王国驻上海总领馆提出申请
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邮编: 200004
电话: 021 6323 9988 传真:021 6323 3938
广东省居民应向丹麦王国驻广州总领馆提出申请
地址: 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饭店办公楼1578 邮编: 510015
电话: 020-8666 0353 传真: 020 8667 0315
签证费:
短期签证(居留30天以内)人民币 250元
短期签证(居留90天以内)人民币 300元 ( 一次入境) 或 350元 (多次入境)
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一年)人民币 500元。
工作与居留许可证:
申请工作与居留许可证或办理此类证件延期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
根据移民法第26条,申请团体工作许可证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
丹麦、冰岛大使馆
签证处签证须知: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15个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和葡萄牙。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
一. 申请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到其长期居住地的行政领事馆办理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签发,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如果申请人在几个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相同,则应该到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签证。
二. 申请签证: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 邮编: 100600
电话:010 6532 2431;传真:010 65322439
Website: www.denmark.cn; E-mail: bjsamb@um.dk
三. 短期商务签证材料 :
1. 两张短期停留表格并贴两张近照,表格须用英文大写完整正确填写,所有使馆给予的文件均须申请本人签名。
2. 护照且在签证有效期后仍90天有效,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 中方单位公司的正式介绍信及翻译件,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的职务,访问目的和回国的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
4. 邀请信 :
a. 预期停留时间
b. 停留原因包括日程安排
5. 由邀请方或 雇主出具的经济费用担保证明 。
上述所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
附加文件,要求及信息:
1. 邀请信必须由丹麦邀请人自丹麦本土传真至使馆。
2. 所有文件均需提供英文或丹麦文。
3.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要求申请人面试。
申请人提供以上文件后,并不代表使馆一定签发签证。
签证审理时间正常情况下最长为10个工作日。
四. 申请短期探亲访友签证材料:
1. 两张短期停留表格并贴两张2寸近照,表格须用英文大写完整正确填写,所有使馆给予的文件均须申请本人签名。
2. 护照必须由本人签名并且保证其在签证有效期后仍90天有效,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 丹麦邀请方的邀请信,并且要注明:
a.预计停留期限
b.停留的目的和行程安排
4. 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非丹麦籍邀请人需出示有效的丹麦签证或长期居留卡的复印件。
5. 经济担保〔写入邀请信中,如果申请人自己承担费用,须出示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 如您探访丹麦的亲人,请出示关系公证书的原件。
7.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也就是同意您出国探亲的证明。
上述所有文件需要提供原件。
补充材料,信息和提示:
1. 所有材料均需用英语或丹麦语
2.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经翻译的材料,也有权要求申请人来面谈。
3. 申请人提供了以上材料后,并不代表使馆一定签发签证。
签证审理时间可能是2个月或者以上。
五. 费用:
175至600丹麦克郎之间,将根据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进行计算,费用按照当时汇率用人民币在申请签证时 支付,
并且不退还。如需使馆回寄护照,另付EMS特快专递费用并请注明姓名,通信地址 ,邮编及电话 。
六.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及领馆信息:
1.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安徽,江苏和江西, 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海延安西路2200号国贸中心701室200335。
电 话:+86 21 6209 0500 传 真:+86 21 6209 0504
2.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510015。
电 话:+86 20 8666 0353 传 真 :+86 20 8667 0315
3.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申请赴丹麦及其它申根国家签证的注意事项:
签证申请资料必须本人亲自到丹麦驻华大使馆(北京)或各地总领事馆的签证处递交。来自不同省市的签证申请人必须向其所在地领事责任归属的丹麦总领事馆递交申请,请注意浏览下文中各总领事馆的责任区划分。
未经使馆同意,邮寄的签证申请资料将不予受理。申请表应提前5-8周提交到使馆或总领事馆签证处,以便及时处理。
请注意:签证批准后,申请人领取护照时需出示以下文件:
(1)有效的往返机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健康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该健康保险需承保任何可能的急性医疗救助或紧急医院救护,以及因此必须回国造成的各种费用。该保险必须在申根国家有效并可承付,期效与本人申请停留的时间相符,保额至少在30.000欧元以上。
*注:申请前往冰岛的签证事务在丹麦使馆办理!
|
|